第四十一条

有效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无正当理由拖延、少缴或者拒不拨缴工会经费和筹备金,基层工会或者基层工会以上的各级地方工会和产业工会,可以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拒不执行支付令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