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九条有效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任职期间的待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非专职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所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保证其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时间和条件,并给予适当补贴。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