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四章 基层工会组织第三十三条有效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国有企业的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检查、督促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执行。国有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委员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讨论解决,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