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第三章 工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同级工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其重要工作部署和与工会工作有关的行政措施,研究制定支持工会工作的相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工会反映的职工意见和要求。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果遇到特殊情况或者重大问题,经过协商可以随时召开。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