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三条已修改住宅物业、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者与单幢住宅楼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交存专项维修资金。业主交存的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七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