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发现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在物业装饰装修、使用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业主委员会和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在接到物业服务企业的报告后,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予以制止或者处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七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