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五条已修改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定期向相关物业管理区域的业主和建设单位,公布该物业管理区域物业质量保修金的交存、使用情况,接受业主和建设单位的监督。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