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四十条已修改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