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物业保修期限内物业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在接到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的维修要求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情况属实的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内予以维修。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