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九条已修改物业质量保修金保证的保修责任期限,自建设单位将住宅交付业主使用之日起计算,保修责任期满后,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退还。物业质量保修金全部退还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依约继续履行相应的质量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