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一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可以邀请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提前介入项目的开发建设,对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配套设施建设、工程质量控制、设备运行管理等事项,提出与物业服务有关的建议。建设单位组织项目工程验收和分户验收时,应当通知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参与。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