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修改

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人少于三个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提倡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