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质量促进的具体组织、协调、指导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质量促进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