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五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会同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质量增信融资体系和制度。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将质量和标准水平、品牌价值等纳入企业信用评价指标和贷款发放参考因素。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