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知识产权部门应当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协同创新机制,完善知识产权激励机制,推动知识产权质量提升,推进知识产权运用示范。

支持企业培育高价值知识产权,建立覆盖生产、流通、消费各环节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