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行质量分级制度,鼓励和支持企业构建数字化、智能化产品质量管控模式,实施重点产品质量比对分析,倡导优质优价。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