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支撑第十七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设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等质量基础设施公共服务平台,推动质量设施、数据等资源的开放、共享和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建设。鼓励专业服务机构入驻质量基础设施服务站,为中小企业提供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质量管理等集成服务。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