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质量促进条例/第二章 基础支撑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加强标准化理论和应用研究,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鼓励社会团体、企业制定高于推荐性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团体标准、企业标准。支持在重要行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等领域运用自主创新技术制定团体标准、企业标准。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教育、科研机构等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开展标准化对外合作与交流。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