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损坏或者非法占用铁路设施设备、标志、铁路用地以及其他影响铁路安全的行为,应当报告铁路运输企业,或者向铁路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部门举报。有关单位、部门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应当根据职责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情况。

铁路运输企业、铁路监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等单位、部门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社会公众报告、举报提供便利。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