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五章 协同与监督第四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相邻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铁路安全管理协调机制,定期协商解决铁路安全管理重大事项和重要问题。省际交界处铁路沿线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与相邻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在安全环境治理、护路联防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共同维护交界处铁路安全。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