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依法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铁路监管部门)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地方铁路运营安全监督管理等工作。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