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铁路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统筹、企业负责、行业监管、多方协同、社会共治的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