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托运货物、包裹的,托运人应当如实填报托运单,配合铁路运输企业进行安全检查。铁路运输企业有权对填报的货物、包裹的品名、重量、数量进行检查。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