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在车站、列车等场所以及网络等媒体公告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携带和托运物品目录,依法对旅客及其随身携带、托运的行李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并有权拒绝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旅客进站乘车和托运行李物品。

鼓励铁路与民航、城市轨道交通安全检查联动,实现便捷的换乘服务。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