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者销售易燃、易爆或者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距离的,应当依法予以整改,或者转产、停产、搬迁、关闭。

地方法规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