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鼓励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建立体现知识、技术等创新要素价值的收益分配机制,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可以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项目工资等;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可以享受科技成果入股后的股权和分红激励。

国有企业可以按照规定对重要技术人员实施股权和分红激励。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