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支持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和市级重点实验室等各类实验室,开展战略性、前瞻性、系统性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推动学科理论与前沿技术突破创新。
市人民政府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创新主体通过合作研发等方式积极参与国家实验室工作。
市科学技术部门推动天开实验室创新发展联盟建设,建立优势互补、要素互通、联合协作、共促发展的交流合作平台,赋能天开高教科创园发展,推动重大成果产出和落地转化。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