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本市鼓励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在天开高教科创园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市和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创新主体的功能定位提供相应政策支持,依法保护各类创新主体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