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依照《河北省商标监督处罚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处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