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