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字号。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9年7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