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Chapter 3 著名商标的保护和管理Article 18Repealed同行业或者相关行业中的其他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前两年内,将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其名称字号使用,并引起公众误认的,著名商标注册人可以在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撤销其企业名称字号。是否予以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决定。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1999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