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节约能源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重点用能单位未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或者未按照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