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进行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