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重点用能单位应当每年向节能主管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用能单位报送的能源利用状况报告进行审查。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