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能源计量、检测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能源计量器具。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能源消费统计和能源利用状况分析制度,对各类能源的消费实行分类计量和统计,并确保能源消费统计数据真实、完整。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