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有效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