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章 计量单位使用第七条有效进出口商品,再版、出版古代书籍,文学作品和其他需要使用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