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