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用于贸易结算的电话计费器、里程计价器、电能表、水表、燃气表、热量表等计量器具安装使用前,应当经县级以上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检定机构进行首次强制检定。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