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三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四条有效开标过程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一)招标项目的名称、规模和数量;(二)开标的时间和地点;(三)参加开标的单位和人员;(四)投标人的名称及其投标报价;(五)应当记录的其他事项。开标记录由主持人和其他在场的有关人员签章确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5月3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