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甘肃省环境保护条例》的处罚规定执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