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省人民政府制定实施的生态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在制定政策、编制规划、项目建设、执法监管中,不得变通突破、降低标准。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