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章 经济发展和资源开发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二节 工业生产的生态环境保护第三十三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自治州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引进符合生态要求的工业项目,承接产业转移,调整产业结构。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禁止引进不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规定的技术、设备、材料和产品。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