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环境质量调查和评估。对重点生态功能区定期开展环境质量监测、评价与考核,作为划定生态保护红线、编制环境保护规划、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的重要依据。

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