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三章 自然生态环境保护/第一节 森林、草原的生态环境保护第十五条有效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草原的保护,发挥森林、草原在维护生态平衡、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水土保持、防沙固土等方面的功能。地方法规 · 甘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8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