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敷设电线、使用电器产品和燃气用具不符合消防安全规定,或者超负荷用电、违规操作,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