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违反设区的市、县(市、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个人予以警告,可并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