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有效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一)未落实消防安全责任的;(二)未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三)未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四)未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定期检测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