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条

有效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政府组建的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给予补偿。

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