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消防条例/第三章 火灾预防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和圈占消防水源,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或者堆放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消火栓、消防水池及其他固定消防设施的拆除、移动,应当经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同意。城镇有计划地停水、停电、切断通信线路或者进行道路改造,有关单位应当事先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地方法规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29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